规章制度
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11-13  来源:本站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协会会员的入会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单位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单位、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


第七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介绍;


(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简历及主要科研成果;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协会理事会讨论、审核。表决通过后,并完成会员注册手续,视为正式入会。


申请单位和个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协会正式会员,单位会员由协会颁发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证及牌匾;个人会员由协会颁发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证;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上公布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除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协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依据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参与协会组织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获得各种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业务与政策咨询;  


(四)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六)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享有与协会单独合作的优先权,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协会将予以指导和支持。


(七)协会网站和会刊开辟“会员信息”、“会员风采”等栏目,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单位进行多方面宣传。


(八)协会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按年度交纳,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8万元/年;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理事单位:3万元/年;一般会员单位:1万元/年;个人会员暂不收费。


第十四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缴纳。


第十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缴纳五年的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缴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册,接受审计部门、业务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八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实行动态考核,每年进行1次评审。单位会员如有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个人会员如有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并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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