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发布时间:2023-03-14  来源:本站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SI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山西省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自愿结成发起成立,是经山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搭建全省互联网金融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风险化解能力,制定山西省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性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助推实体经济,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33号(省农行院内)C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宣传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推动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对接、融合与升级,防范金融风险;


(二)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加强会员交流、协作,促进山西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


(三)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专业培训;


(四)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良性约束机制,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引导会员恪守“自律、平等、公平、信用”原则,提升职业道德,自觉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形象,提高会员的社会责任感;


(五)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山西省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对非持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备案管理提供配套服务;


(六)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监测和预警提示,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七)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调研和交流活动;


(八)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需拥护本协会章程,认同协会的核心价值观;自愿入会,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山西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金融、互联网业务的单位;


2.管理规范、业绩突出;


3.热心支持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4.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以及良好的经营业绩;


5.无不良记录;


6.符合协会理事会制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互联网金融政策制定的相关人员;


2.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会员推荐的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3.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4.关心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单位会员申请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介绍;


(4)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5)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2.个人会员申请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


(2)个人简历及主要科研成果;


(3)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协会以行业公告形式公布会员身份,提高社会影响力;


(七)以本协会会员身份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实行动态考核,每年进行1次评审。单


位会员如有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个人会员如有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属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理事会开展各项工作。专业委员会提出的议案,须报请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各类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1/2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综合部和业务部等部室,负责推进本协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工作;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协助秘书长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全面负责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协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及重要规章制度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


(三)负责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协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负责联系、协调本协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协会领导的指示,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承担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的各项政策;


(六)负责本协会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递、催办、归档、保管及印鉴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


(七)负责协会的会员发展和组织机构建设,组织策划会员单位学习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八)负责协会的人力资源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和自身建设;


(九)做好网站建设工作,负责信息的交流、收集和整理;


(十)负责协会有关党、团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负责协会财务运行,审核协会的财务预结算和重要共组项目,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十二)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向会长提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召开会员大会等各类会议;


(四)开展会员交流、协作等活动;


(五)本协会网站建设;


(六)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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